中國政法大學 國際法學院/涉外法治學院 研究員 碩士生導師 趙心
2025年5月30日,國際調解院公約簽署儀式在香港舉行,33個國家現場簽署公約,成為創始成員國。作為全球首個以調解為核心的政府間爭端解決制度安排,公約的簽署標志著國際社會在多元文明共存背景下探索“非對抗性”爭端解決邁出重要一步,為國際社會提供了爭端解決的新選項。
傳統爭端解決機制正面臨諸多受限。長期以來,國際爭端解決領域以西方國家主導的仲裁與司法機制為主。國際法院、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海牙常設仲裁法院等機構都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判決的最終性和裁決的強制性。這一體系雖然在規則明確性與法律約束力方面具有優勢,但也存在明顯的文化偏向性、成本高昂及“勝負導向”等問題。當前,國際爭端的類型正呈現出日益復雜和多元的態勢,而以“對抗性”方式處理爭端的傳統機制,在全球南方國家和非西方法系國家看來,難以契合其文化傳統與法律習慣。在多極化趨勢日益增強的國際秩序中,傳統爭端解決機制亟待補充與重塑。
時代呼喚協商型全球治理新機制。在全球治理體系深刻變革、多邊主義遭遇嚴峻挑戰之際,時代亟需一種更具包容性、公正性與可持續性的協商型治理模式。面對國家間信任赤字,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正積極探索非對抗性、合作導向的爭端解決路徑。區域層面,《東盟憲章》第22條確立了“和平方式解決爭端”的基本原則,明確強調協商與調解等柔性機制的優先適用;《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則在爭端解決章節中引入調解與善意協商機制,彰顯亞太地區對低對抗、高包容治理路徑的集體偏好。國際層面,從聯合國推動《新加坡調解公約》,到本次《國際調解院公約》的簽署,國際社會對替代性爭端解決機制的制度共識正不斷凝聚。
國際調解院公約,恰逢其時。通過制度化的方式回應時代呼喚,公約為各方在復雜的國際爭端中提供了一條成本可控、文化友好、程序靈活、執行性強的爭端解決新路徑。公約突出當事人自治、程序柔性、保密原則與執行保障,不僅契合東方文化中“低沖突、重協商”的價值觀,也精準回應了全球對替代性爭端解決機制的現實需求。作為法律文本,公約不僅僅是一紙協議,而是中國式現代化理念在國際社會的具體表達。通過這一新型制度平臺,中國展現了負責任大國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真誠與能力,同時也體現了將“合作共贏”理念轉化為制度實踐的意志與行動。
作為中西法律文化交匯之地,香港兼具普通法與大陸法的制度傳承,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中西合璧”法治體系。同時,香港擁有高度國際化的法律服務生態、豐富的調解實踐經驗、專業化的人才儲備以及語言與制度上的雙重通用性,為其在國際爭端解決領域提供了堅實支撐。這些獨特優勢,使香港不僅是中國與國際社會之間的法律橋梁,更具備發展為全球性調解中心的制度基礎。國際調解院公約的制度定位并非意在取代現有仲裁或訴訟機制,而是通過提供一種低成本、高效率、文化適應性強的制度方案,構建一個服務亞太、面向全球的調解框架。
爭端解決價值取向正發生轉向。國際調解院公約以“促進和平解決國際爭端、鼓勵友好合作和善意精神”為目標,強調當事人自愿參與、平等協商、文化尊重與互信建設。這一價值理念不僅回應了國際社會對合作共贏理念的廣泛期待,也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的“以和為貴”“和而不同”等理念高度契合。從“贏者通吃”的訴訟思維,到“友好合作”的調解文化,這一轉變本質上是國際社會對爭端解決正義觀的重新定位。在儒家文化傳統中,和解并非退讓或妥協,而是一種追求社會和諧、人際關系平衡的智慧,重在通過對話、協商達致共識。這與西方法治傳統中根深蒂固的“零和博弈”思維形成鮮明對比。西方法理傳統往往將爭端視為雙方利益的此消彼長,忽視了爭端解決過程中尋求雙方利益平衡與共贏的可能性。與之相比,國際調解院公約不僅為全球爭端解決機制提供了創新替代方案,也體現了對“平等協商、合作共贏”價值理念的制度化回應與強化。
國際法律話語格局正悄然重塑。現有國際爭端解決制度建構深受西方中心主義影響,從《國際法院規約》借自然法話語嵌入自由主義價值體系,到《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將西式人權理念與戰爭罪、反人類罪等概念深度綁定,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在術語運用、價值導向與制度設計方面,呈現出明顯的文化排他性。這種“形式中立、實質偏倚”的話語格局,壓縮了非西方法律文明的表達空間。國際法院在“查戈斯群島咨詢意見”案中對毛里求斯克里奧爾語法律語境的漠視,國際仲裁庭在“尤科斯”案中對俄羅斯的制裁等,都是明證。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所主張的“發展權”“主權平等”“文化多樣性”等理念,常常在國際爭端解決中遭遇忽視甚至排斥。國際調解院公約的簽署與推廣,是非西方法律文明在全球法律秩序中爭取表達權、參與權和建構權的重要突破。這種話語權重塑,不是簡單的對抗或取代,而是在現有國際體系中注入多元聲音,推動全球法律治理體系從“獨白”走向“對話”。
比較之下制度優勢正加速顯現。相較于《新加坡調解公約》聚焦于調解協議的跨境執行,國際調解院公約則更強調制度供給的完備性與組織運行的可持續性。它以建立常設調解機構為基礎,推動從“規則保障”走向“機制支持”,從“執行導向”走向“服務導向”,在國際爭端解決機制中構建起一種柔性而穩定的制度平臺。
與世界銀行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等傳統制度相比,國際調解院不依賴國家主權背書,不設強制性裁決機制,而是以靈活、中立、低對抗的方式提供替代性爭端解決方案。這一模式尤其適用于法律文化多元、信任基礎薄弱或政治敏感性較高的爭端場景。
與國際法院、海牙常設仲裁法院等以公法屬性和國家間強制程序機制不同,國際調解更具私法屬性,其柔性設計使之既適用于國家間爭端解決,也適用于企業之間或政府與社會主體之間的跨國矛盾解決,具有更廣泛的制度適配性。
大道不孤,協商有道。國際調解院公約通過去中心化的制度設計,努力推動對全球南方國家的話語賦權。公約不要求主權讓渡,不強調強制執行,而是以當事人自愿參與、平等協商為原則,以促進持續對話與實質和解為目標。國際調解院公約以制度創新回應全球治理的時代命題,在價值理念、話語體系層面實現多重突破。它為處于不同發展階段、文化傳統與法律體系的國家提供了平等參與、共同建構國際法律秩序的平臺,為多元文明共存共治共享的國際法律秩序注入新動力。
從價值共識到制度建構,從理念升華到話語塑造,公約為國際爭端解決開辟出一條現實可行、未來可期的新路徑。它不僅是現有機制的有益補充,更是話語格局的突破與法律文明的新生。面向未來,國際調解院將成為聯通南北、融通中西、服務全球的爭端解決樞紐,助力構建更加公平、包容與可持續的國際法律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