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免費搭載他人,出事故誰擔責
“好意同乘”新規定填補立法空白
李春薇
好意免費搭載他人出游,出事故誰擔責?
陳某和魯某是同學。2019年7月5日,陳某免費搭載魯某自駕游。路上,陳某駕車撞到旅游區距離標志桿上,造成二人受傷,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后,魯某被送至醫院救治,共花費醫療費用20余萬元。
“本案屬于好意同乘。法院判決魯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20%,陳某承擔80%。”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檢察官助理陳美治接受采訪時說,好意同乘是指非營運機動車一方,同意他人無償搭乘機動車的行為。
“實踐中,好意同乘引發的損害賠償司法裁判不一,容易產生爭議。”陳美治告訴記者,民法典第1217條明確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如何準確理解該規定?陳美治表示,應把握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發生損害的責任是侵權責任。受害人存在過失或故意等侵權免責事由的一般規定在好意同乘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中同樣適用。第二,具有無償性。房產開發公司的免費看房車、超市的免費購物班車等,其提供的乘車服務屬于經營活動的一部分,不能適用本規則。第三,適用對象僅限于非營運機動車。如果是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發生的損害,不能適用本規則。第四,除外規定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好意同乘的機動車使用人同樣負有安全注意義務,如果因其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亦不適用本規則。第五,好意同乘的責任承擔后果是應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中關于好意同乘的新規定填補了立法空白,具有重大意義。”陳美治表示,這一新規定,將進一步規范裁量權行使,統一法律適用,確立裁判標準,并對民事檢察工作產生三點重要影響。
一是為檢察機關辦理好意同乘訴訟監督案件提供實體法依據,減少法檢兩家在法律適用方面的分歧,有利于實現精準監督,實現“同案同判”目標。
二是在辦理好意同乘訴訟監督案件時,聚焦在司法理念、政策導向、法律適用方面有創新、引領價值的典型案件,通過抗訴發揮對類案的指導作用,對確有錯誤的其他個案,以檢察建議等方式促進糾正。
三是辦理好意同乘訴訟監督案件時,特別是不予監督的案件,要增強息訴意識,注重開展和解息訴工作,進而實質性化解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
陳美治告訴記者,不僅可以有效節約資源,實現資源利用最大化,一定程度上緩解交通擁堵,還能鼓勵人際友善,在利他行為和承擔法律責任方面尋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