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法侵入住宅行為可以實行防衛
“兩高一部”出臺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指導意見
本報北京9月3日訊 記者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聯合出臺《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兑庖姟访鞔_,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于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意見》規定,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對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
《意見》明確,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于不法侵害雖然暫時中斷或者被暫時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在財產犯罪中,不法侵害人雖已取得財物,但通過追趕、阻擊等措施能夠追回財物的,可以視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
《意見》要求,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斗毆。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斗,對于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雙方因瑣事發生沖突,沖突結束后,一方又實施不法侵害,對方還擊,包括使用工具還擊的,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
《意見》要求,防止將濫用防衛權的行為認定為防衛行為。對于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意見》規定,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采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防衛行為雖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不應認定為防衛過當。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意見》明確,對于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的案件,及時作出不予立案、撤銷案件、不批準逮捕、不起訴的決定或者被告人無罪的判決。對于防衛過當案件,應當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不法侵害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