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可以有效保障社會公眾特別是交易相對人準確了解企業經營狀況,擴大了社會監督的層面和透明度,既創新了政府監管模式,也可以有效監督企業嚴格履行產品質量主體責任
國務院近日公布《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筆者認為,這一制度凸顯了企業的主體責任,意在強化社會監督,通過信用信息的杠桿,實現市場資源配置和政府調控的雙贏。
我國多年實行的是企業年檢制,雖然也是一種監管,但帶有明顯的行政管控特征,更類似于企業資質的“二次許可”,讓許多企業疲于應付,個別管理部門及人員還借年檢之機故意刁難企業,甚至權力尋租。改為信息公示制度后,企業只需嚴格執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即時公示制度,并對所公示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必到工商等部門申報,也不必擔心失去企業市場主體的合法資格。相比之下,這一改變使企業享有了更大的自主權,減輕了不必要的門檻、束縛和負擔。
長期以來,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和標準,企業什么信息應該公開、公開到何種程度,以及不公開甚至故意隱瞞關鍵信息該承擔怎樣的責任,都缺乏規法和約束。這既讓正規守法企業對于公開自身信息缺乏動力,也讓那些不守規矩,甚至涉嫌違法違規的企業有了瞞天過海的機會。這種狀況不利于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形成,并可能對現有的公平市場環境形成損害,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負面效果。而且,此前企業經營信息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門對企業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只在企業和相關部門內“你知我知”,或在較小范圍內傳播,這也不利于社會監督。
施行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可以有效保障社會公眾特別是交易相對人準確了解企業經營狀況,擴大了社會監督的層面和透明度。同時,《條例》還確定了部門聯動響應機制,對進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將會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入,有利于實現“讓失信者寸步難行,讓守信者一路暢通”。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創新了政府監管模式,更加重視事后監管,有利于推動經濟社會健康發展。一方面,對政府而言,建立質量誠信體系可以有效監督企業嚴格履行產品質量主體責任,使政府職能更多體現在事中、事后的監管上,破解市場經濟體制下產品質量監管難題,構建規范企業質量誠信行為的長效機制。另一方面,通過利用現代信息網絡技術,構建多部門共享的企業信用信息平臺,對少數蓄意違規企業及其不良行為及時曝光,進行嚴厲處罰,有利于真正樹立監管權威,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