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孫思婭)簽訂獨家代理協議后,房主王某卻通過其他中介公司將房屋出售。為此,中介公司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傭金損失10萬元。昨天記者獲悉,昌平法院駁回了中介公司的起訴。
中介公司訴稱,2013年5月與王某簽訂了《房屋限時出售委托協議》,約定王某委托該公司出售位于昌平區的一套房屋,且該公司是出售被告房屋的唯一委托人。協議簽訂后,中介公司積極安排業務員推銷這套房產,但王某卻于2013年5月底通過其他中介完成網簽并與案外人完成房屋買賣合同的交易。
王某辯稱,他找其他中介公司出售房屋的原因是原告中介公司工作人員通知他,不能在短期內按原委托價格430萬元出售房屋,要求他降價出售,他拒絕了。此后中介公司說,如果將前期收取的3000元押金退還,協議將自動解除。于是,王某主動將3000元押金打到中介公司負責人的賬戶。
昌平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作為委托人明確向中介公司表示解除合同,中介公司員工向王某提供該公司負責人的姓名及銀行賬號,足以表明同意收取退還的押金,此行為便可視為雙方已就解除委托合同達成一致。法院判決駁回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