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9月20日電 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國國家監察委員會20日發布公告,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下稱《條例》),明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列舉了監察機關有權管轄的101個職務犯罪罪名。
《條例》分為總則、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監察范圍和管轄、監察權限、監察程序、反腐敗國際合作、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等9章,共287條,與監察法各章相對應。
《條例》明確監察機關調查范圍,分別對監察機關調查違法和犯罪職責作出規定,列出了職務違法的客觀行為類型,列舉了監察機關有權管轄的101個職務犯罪罪名。
監察機關依法調查涉嫌貪污賄賂犯罪,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等等。監察機關依法調查公職人員涉嫌濫用職權犯罪,包括濫用職權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等等。監察機關依法調查公職人員涉嫌玩忽職守犯罪,包括玩忽職守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等等。
有分析稱,這101個罪名既是監察機關調查職務犯罪的責任清單,也是對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的最底線要求和負面清單,是公權力行使的制度籠子。
《條例》將監察法規定的監察程序分解為線索處置、初步核實、立案、調查、審理、處置、移送審查起訴7個具體環節,在各環節中貫通落實法治原則和從嚴要求,形成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權責清晰、流程規范、制約有效的程序體系。
《條例》專章規定了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完善接受各方面監督的體制機制,健全內部監督制約制度,構建系統化全方位的監督機制。
《條例》稱,國家監察委員會組織《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反腐敗國際條約的實施以及履約審議等工作,承擔《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司法協助中央機關有關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建立集中統一、高效順暢的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督促指導各級監察機關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等涉外案件辦理工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