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拉薩9月27日電 (記者 江飛波)“認罪認罰從寬,是指對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給予程序上從簡或者實體上從寬的處理。”27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米瑪次仁在一場發布會上介紹,全區三級檢察機關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司法理念,規范有序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他說,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前連偵查后接審判”、承上啟下的檢察職能優勢,協同偵查、審判機關用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020年1月起,在審查逮捕環節注重做好犯罪嫌疑人的釋法教育工作,并引導偵查機關全面收集、固定證據,檢察機關捕后引導繼續偵查的案件比例為90.3%。
該制度推進以來,西藏自治區檢察機關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司法理念,對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且能認罪認罰的,依法不批準和不予決定逮捕341人,依法決定不起訴599人、附條件不起訴20人。檢察機關注重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做細做實量刑協商,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量刑建議盡量具體、明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減少反悔和不必要的上訴。
米瑪次仁說,西藏自治區檢察機關對認罪認罰的被告人提起公訴3746人,提出量刑建議3014人,其中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1935人,提出幅度量刑建議1079人;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認罪認罰量刑建議2705人,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議人數的89.7%。
他說,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推進以來,絕大多數被告人對認罪認罰案件表示認罪伏法、服判息訴,人民法院對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一審判決3059人中,提出上訴的僅有57人,上訴率僅為1.9%,有效減少被告人反悔和不必要的上訴,節約了司法資源。
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副主任、四級高級檢察官德吉解釋說,檢察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中,會充分聽取案件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見,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向被害方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獲得諒解,并作為從寬處罰的重要考慮因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但沒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未能與被害方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酌減其從寬幅度。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被害人,檢察機關積極協調申請司法救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