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4日電 最高檢24日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新修訂的《關于人民檢察院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和《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有關情況。
新的《若干意見》明確了檢察官可以履行哪些辦案職權?就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檢察官在檢察長領導下開展工作,重大辦案事項由檢察長決定。檢察長可以將部分職權委托檢察官行使,可以授權檢察官簽發法律文書。為了規范檢察長授權檢察官決定案件的范圍,新的《若干意見》第十四條規定了檢察官的辦案職權。原則上,除了前述檢委會、檢察長決定的案件,其他案件均可以由檢察官(或辦案組)決定。
由于檢察官辦案職權比較多,《若干意見》僅列舉了比較有代表性的幾類職權,比如,傳喚、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證人和對訴訟活動具有重要影響的其他訴訟參與人;組織收集、調取、審核證據,開展調查核實工作;組織搜查、查封、扣押、凍結、勘驗、檢查等;審查案件材料;出席法庭,宣讀起訴書(上訴書、抗訴書、出庭意見書)、訊問被告人、對相關證據進行舉證質證辯論、發表出庭意見;查閱、調取人民法院案卷,等等。
同時,還賦予省級人民檢察院職權清單的制定權。組織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實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檢察官對其職權范圍內就案件作出的決定負責”。實踐中,檢察官“職權范圍”的表現形式主要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四大訴訟規則和各省級人民檢察院職權清單。《若干意見》規定,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轄區內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職權清單。省級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檢察官職權清單,應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這樣既能保證檢察官履職的規范性,也能照顧到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