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1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21日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及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謝勇指出,“知假買假”并不是法律概念,在食品藥品領域是指購買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是假藥劣藥仍然購買并維權索賠的行為。
謝勇稱,社會各界對是否支持“知假買假”存在不同認識。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四則典型案例,明確了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的裁判規則。《解釋》從四方面進一步完善和細化規范“知假買假”的規則:
一是規定對普通消費者應以實際支付價款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解釋》堅持以生活消費作為適用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條件。普通消費者因個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食品藥品,數量通常不大,原則上應當以實際支付價款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充分保護普通消費者維權行為,避免因規范“知假買假”而增加普通消費者維權成本。
二是規定生產者或者經營者對購買者“知假買假”承擔舉證責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解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主張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索賠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
三是規定連續購買索賠的懲罰性賠償金計算規則。《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在購買者連續購買同一經營者的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起訴要求對每次購買食品數量單獨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按多次購買相同食品的總數,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知假買假”者懲罰性賠償請求。《解釋》起草過程中,有人建議購買者如果已經向某一經營者索賠,就不應當支持其向其他經營者就相同食品提出的索賠請求。《解釋》未采納這一觀點。違法經營者不應因其他經營者承擔了懲罰性賠償責任而免責。
四是規定連續購買后反復索賠的懲罰性賠償金計算規則。《解釋》第十四條規定,購買者連續購買同一經營者的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對每次購買食品分別起訴索賠的,在認定合理生活消費需要時,應當考慮“購買頻次”等因素。如果購買者連續購買后對每次購買行為分別起訴,均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并且應當考慮之前訴訟已經支持的部分。這種情況下的保護范圍與《解釋》第十三條相同。購買者連續購買后一次起訴還是分次起訴,保護范圍是一樣的,并不會因為不同訴訟策略而獲得更大利益。如果購買者起訴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勝訴后,生產經營者仍繼續生產經營相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因沒有實現遏制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的目的,購買者再次購買索賠的,仍應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直到生產經營者糾正違法行為為止。《解釋》的目的是遏制違法行為、保護食品藥品安全。“打假”的盡頭應當是“無假可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