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重慶5月28日電 (記者 張素)人民法院服務保障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推進會28日在重慶舉行。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公開發布第46批共5件生態環境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
本批指導性案例均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例,涵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防治放射性污染、固體廢物污染、尾礦庫污染,嚴懲長江流域非法采砂等不同類型。
“發展經濟不能對資源和生態環境竭澤而漁,生態環境保護也不是舍棄經濟發展而緣木求魚?!北九咐鞔_,人民法院審理環境資源案件,應當準確把握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的關系,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對已經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如何判斷是否存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此次發布的指導性案例257號“北京市昌平區某環境研究所訴某流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明確了相關裁判規則。
具體來說,建設項目已經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單位已經采取針對性保護措施最大程度預防或者減輕對生態環境不良影響的,應當依法認定不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風險。
為避免生態環境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針對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指導性案例258號“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訴濟南某腫瘤醫院有限公司等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中,人民法院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確立的“保護優先、預防為主”原則,及時采取了禁止令、先予執行等措施。
這一案例同時明確,因兩個以上依法負有消除環境污染風險義務的民事主體均未履行相應義務造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根據民法典規定,請求各民事主體就消除危險的費用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