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6月8日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關于完善對海事法院法律監督機制的通知,確定11個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對海事法院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執行活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在辦理相關案件中依法向海事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抗訴,開展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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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在通知中要求,相關省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海事檢察工作的業務指導,加強專業化辦案組織建設,引進、培養和配備專業人員力量,牽頭建立健全跨區域檢察協作機制。相關人民檢察院辦理對海事法院監督案件涉及其他人民檢察院轄區的,其他人民檢察院要給予支持配合。各海事法院要健全完善接受監督機制,與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人民檢察院做好溝通協調,協同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報、同堂培訓等工作機制,落實調閱案卷等工作規定,形成海事審判、檢察工作合力。(記者劉碩、羅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