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6月12日從財政部了解到,財政部、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近日聯合印發通知,進一步加強對企業實施《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指導。
此次印發通知,旨在進一步細化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實施安排和指導,為非上市企業提供了簡化處理的選擇,并對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組織實施提出要求。
根據通知,在境內外同時上市和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以及在此次通知施行前已提前執行的企業,應當繼續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其他企業,應當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確有困難需暫緩執行的保險公司應當向財政部會計司和金融監管總局機構監管司局提交書面材料說明原因。
通知明確了非上市企業在保險合同分組和確認、計量、列報以及銜接規定等方面可選擇采用的簡化處理規定。通知對選擇采用及變更簡化處理的相關要求作出了具體規定。(記者申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