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人工智能技術加速賦能各行各業,餐廳送餐機器人憑借智能化配送、降低人力成本等優勢,在餐飲服務場景中廣泛應用。送餐機器人若是在執行送餐任務時撞傷人,責任應由誰承擔?日前,廣東省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審結一宗身體權糾紛案件,為智能設備在公共場所的安全應用敲響了警鐘。
2024年3月16日,未成年人小貴(化名)隨其母親到潮州市某餐飲店用餐。其間,小貴在餐廳內跑動,由于避讓不及,不慎被正在執行送餐任務的機器人撞倒。事發后,小貴被緊急送往當地醫院檢查,經診斷為左側眉弓裂傷,當晚接受治療后,小貴又先后2次到醫院進行復查,其間共產生醫療費用470元,餐飲店墊付其中441元,并免除其當日318元用餐費用。
后因賠償問題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小貴的法定代理人向湘橋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就餐現場四周墻壁及地面均未張貼任何安全標識,餐廳的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3881元。
被告辯稱,原告進店后嬉鬧亂跑,員工已多次提醒其母親履行看管職責。事發后,餐廳員工多次陪同就醫,其間已支付醫藥費并減免餐費,故請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餐廳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作為事發場所的經營者,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小貴未滿四周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李某作為小貴的監護人,對其疏于管護,對小貴受傷亦存在過錯。綜合考量雙方過錯程度、因果關系參與度等因素,法院依法判決該餐飲店就小貴的各項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
該案承辦法官謝澤芬提醒:對于智能設備的使用,經營者應充分考量設備運行風險,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如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科學合理地優化機器人運行路線,定期對機器人設備進行全面檢查維護,對員工進行安全操作培訓,同時提醒消費者注意機器人的運行路徑,切實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只有經營者和消費者雙方都切實履行各自義務,才能有效防范風險,讓科技紅利真正安全惠及大眾。
《 人民日報 》( 2025年07月07日 07 版)